商業 · 2026年2月1日

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新指引規範個人消費貸催收,禁止晚10點至次日早8點催收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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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近日釋出了《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根據該《指引》,未經債務人同意,金融機構嚴禁在每日晚10點至次日早8點期間開展電話催收、上門催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催收活動。

《指引》明確指出,協會會員單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需對本單位自建催收團隊以及合作的外包催收機構實施全面管理與監督。外部催收機構則須對自身業務的合規性負責,若發生違反《指引》的行為,將承擔主要責任。

瀘州銀行首席顧問楊延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表示,在缺乏規範的情況下,銀行業外包催收行為極易引發市場秩序混亂及相關風險事件。最新發布的《指引》核心目標,正是遏制消費貸催收中的不當行為,推動貸後管理向更加規範、專業的方向發展。

《指引》明確禁止在催收過程中使用恐嚇、辱罵、欺詐、威脅等任何不當方式。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在《指引》規定的行為框架內開展催收工作,切實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違法催收和暴力催收行為。

與此同時,《指引》也明確,催收是在債務人違約後,會員單位依法維護債權安全的正當行為。合法的催收權利及合規的催收方式均受到法律保護,包括通過自有團隊、依法委託外部催收機構,或通過司法途徑開展的追索行為。

會員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在選擇和使用外部催收機構時保持高度審慎。在開展合作前,應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並在從業人員合規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等方面加強協作。同時,應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並持續完善相關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外部催收機構在資訊管理、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方面的要求。同一筆債務在同一時期內,僅可委託一家催收機構實施催收。會員單位還應通過官方網站等官方渠道,統一對外公示受託催收機構的名稱、聯絡方式等資訊。

《指引》對催收人員的禁止性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名義調查債務人資訊、寄送催收函件或開展催收行為;外部催收機構不得以會員單位名義開展催收;嚴禁洩露他人隱私、非法獲取個人資訊,或採用恐嚇、辱罵、欺詐、威脅、暴力及涉黑等不當手段;不得使用誤導性表述,虛構或誇大事實;不得以虛構的黑名單、不良信用資料庫為由進行催收;不得以虛假承諾、誇大債務金額、性質或法律後果實施催收;不得在公共場所張貼催收公告、律師函等文書;未經同意,不得進入住宅等私人場所或債務人所在辦公區域實施催收。

楊延文再次指出,鑑於銀行個人消費貸款規模龐大,貸後催收外包在現實中難以被徹底取消,關鍵在於加強對外包催收行為的管理與規範。這正是《指引》的精神所在——一方面正視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明確責任、規範行為,推動催收工作有序、合規開展。

《指引》進一步強調,催收全過程應當留痕記錄。會員單位及外部催收機構須對整個催收過程進行記錄,確保錄音、錄影及其他催收資料真實、客觀、完整地反映催收情況,相關資料的儲存年限應符合監管要求。涉及司法催收的,其在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形成的相關記錄,按照相應機構的管理規定執行。

在電話催收方面,《指引》要求,通話頻率和密度應控制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如債務人電話未接通,對同一聯絡方式的當日撥打次數原則上不宜超過6次,另有約定的除外。

《指引》還對聯絡第三人作出規範。第三人分為債務相關第三人和無關第三人。若債務用於家庭共同支出,會員單位可將配偶認定為債務相關第三人,但須嚴格、審慎認定。嚴禁對無關第三人開展任何形式的催收。

在開展上門催收時,應至少安排兩名催收人員同行。催收人員須出示有效的工作證件或受託催收證明,遵守基本職業禮儀,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影。外訪人員應著裝得體,不得穿著具有特殊含義的服裝,也不得有任何不當言行。